
HOTLINE:
手机号(微信号) 13312215832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茅台商务中心B栋10楼(长岭南路与都匀路交叉口黔灵山路与长岭路交界处)
手机号(微信号) 13312215832
QQ:2844258214
编辑:admin 时间:2017-12-15 00:08
案情简介:
叶某某(女)2005年因婚姻迁入贵阳某区某村陈姓家,2008年生于一子陈小某,后因双方感情不和闹离婚,双方于2009年6月经某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婚生子由女方叶某某抚养,不要求陈某某支付抚养费。后陈姓家庭的承包、房屋因国家修路被征占,共计补偿陈姓家庭百万余元。叶某某遂以其属于贵阳某村的村民为由将前夫及陈姓家庭的其他人员诉至法院,要求分配土地证拨款,本律师接受陈姓家庭的委托。
本律师一审观点:
1、叶某某非土地时的家庭成员,离婚后也不具备陈姓家庭成员的资格,不能享有分配土地征拨款的权利。
2、婚生子陈小某系未成年人,其无分配父母财产的权利,同时更无分配祖父母、叔伯的财产的权利,但不影响其向父母主张抚养费的权利。
一审结果:
经某区人民法院判决,叶某某、陈小某不享有分配土地政拨款的权利。现叶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已开庭,尚未判决。
律师寄语:
(已写好,待二审判决后,无论判决结果怎样,本律师均按期公布)
贵公网安备 52011502000653号